京地税企[1994]71号
颁布时间:1994-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0号《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0月27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六十六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