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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71号

颁布时间:1994-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0号《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0月27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六十六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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