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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184号

颁布时间:1996-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文件第二条提到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

  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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