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所[2002]78号
颁布时间:2002-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了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管范围
各地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所规定的征管范围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管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证,准确及时填报主要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且能提供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管理方式。各地对实行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的企业应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发现不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38号)规定的办法和实施步骤,实行一户一核,并逐户上报县以上国税局审核确认。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证,引导企业向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的征管方式过渡。
三、新设登记企业CTAIS的衔接问题。新设登记企业必须进入CTAIS.CTAIS反映出的问题,各地要进行分类整理,由各市地国税局上报省局征管处和所得税处。新设登记企业实行查帐征收的应推行网上申报。
四、人员机构问题。为了加强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征管工作和省局进一步下放所得税政策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的管理,各市、县国税局在管理局(管理科)要确定若干专人从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国税局在税政法规科中也要指定专人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工作,同时,要本着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辅导、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尽快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