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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72号

颁布时间:199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市财政局京财工(1994)2000号《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京财工(1994)2016号《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间与退补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4个月内,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二、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局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严格审核其本年度亏损额是否真实,然后对企业弥补上年亏损情况及年限进行审核,其审核表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印制。

  企业如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在月份、季度预征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预征。即:如果季(月)度所得额不足弥补亏损额的,企业可以于月份、季度预征时自行弥补,年终由税务部门审核;如果季(月)所得额弥补亏损后还有所得额的,应就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进行预征。

  三、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时,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按实际分回利润数,直接弥补亏损。

  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中方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财务制度或税法规定计提、摊销或列支费用,或少提、少摊、少列费用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提醒纳税人予以调整,如果纳税人不愿调整,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将此视为企业对权益的自动放弃,税务机关可以按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且纳税人当年未列支的费用,在以后年度不允许补列。

  五、凡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二级公司或总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今年汇算清缴暂维持原办法。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但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尚未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今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如何交纳所得税问题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待明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明确后,再按照新文件执行。

  七、我局与市司法局以京地税检(1994)53号文下发了“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其税前扣除项目今年暂按财务规定予以扣除。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享受减免税,其中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包括从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精减下来的人员,只要按照市劳动局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第五条第二点具备规定的证明文件即可。即:“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需由本企业上一级劳动部门开具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需由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开具证明)”。但是,安置的富余人员中集体企业精减下来的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数字内。

  九、本市对帐簿不健全的乡镇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征收率”的办法。实施上述“征收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94)00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减征10%的照顾,减征的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对以乡镇企业投资为主(占50%以上)的联营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的规定,按应征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一、关于检查出的利润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形成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照顾,包括各项税前提留、税前还贷、弥补亏损等。”

  十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01号文件,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企业的减免税款,应按照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3]631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应记人‘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减免的税款,企业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个人分配。

  十三、为促进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推广技术成果,经研究,1994年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仍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1)83号文规定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56号文件规定,“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可根据企业的困难情况,从一九九二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我市回收行业在今年内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2.市财政局《关于1994年国有工交等企业有关工资核算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做好兑现清算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①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四、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

  五、在1995年底前,集体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所得税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七、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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