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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9]176号

颁布时间:1999-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级次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银行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报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核级次如下:支出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报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汇总纳税银行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项目,如由省分行、地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分别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数额的,就地补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 62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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