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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字[1998]39号

颁布时间:1998-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可比照晋财税字[1998]36号《关于调整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山西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一批)”执行。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应照章 征收所得税。

  2.“通知”第九条 ,我省具体规定为: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省直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地(市)县各部门、各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地(市)县级金库。

  3.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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