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17号

颁布时间:1997-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晋财预字[1997]117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免税种植业、养植业范围”的补充规定:

  1、第一条 “种植业”的补充规定:第二项其他经济作物主要是指苹果、梨、核桃、枣、柿子、沙棘等。

  第四项其他园艺作物包括花椒等。

  第五项其他食用菌类作物包括平菇、姬菇、真姬菇、金针菇、金耳、猴头菇、滑子菇、草菇、灰树花、竹苏、羊肚菇、鸡腿菇等。

  第六项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包括红豆草、草木樨、无芒雀麦、黑麦草。

  2、第二条 “养殖业”的补充规定:畜牧养殖业包括人工饲养的鸵鸟、鹿等特种珍禽兽。

  3、第三条 “水产养殖业”的补充规定:软体类的水产养殖是指多种螺类、蚌类。

  两栖类的水产养殖包括大鲵(娃娃鱼)、牛蛙等。

  二、关于“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种植业类”的补充规定:第一项粮食初加工制品包括土豆粉、粉条 、高梁面粉、玉米面粉、豆苗等。

  第二项中2、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以树皮为材料的软木制品。

  第三项中1、蔬菜初加工包括盐渍加工处理的产品。

  第三项中2、水果初加工制品包括核桃、红枣、柿子、板栗、仁用杏等干果、水果。

  四、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