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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30号

颁布时间:1998-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安排部署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要有一名局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抓紧部署,调配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扎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要有针对性地对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汇算清缴工作的需要。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管理工作,要搞好申报服务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地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填列申报项目,准确的反映调整事项,如实申报应税所得,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各级税务机关要规范审核制度,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发现申报表中有计算错误、未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及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中要认真研究并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狠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各汇总纳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所发[1998]112号)要求,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呻报制度。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 后,逐级上报其上级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发生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名木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以及需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项目而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纳税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各地淹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汇算清缴进行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具体检查方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各地汇算清缴检查面应大于往年。

  四、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998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格式、口径与去年相同,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国税所发[1996]52号)要求的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各地务必于199 9年5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表、软盘一并报送省局。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晋国税所发[1995]40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国税所发[1996]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考核评比,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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