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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4]136号、晋国税所发[1994]5号、晋地税所字[1994]9号

颁布时间:1994-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财税字[1994]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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