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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9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我省继续深入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一年,各地、市要严格按照省局晋国税所发[1996]4;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与要求实施。并结合以往工作情况,不断规范税企双方的征纳行为,真正达到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稽查的目的。

  二、各地汇总纳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晋国税所发[1996]53号文件的规定与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省局将根据晋国税所发[1995]40号文件和晋国税所发[1996]45号文件规定进行督查并做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四、按时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今年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报表口径、格式与去年相同,希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各地、市务必于1998年5月20日前将报表、软盘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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