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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30号

颁布时间:1994-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 有关问题的明确及补充。

  (一)“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之1中“经有关部门认定”是指,经省高新技术委员会认定。

  (二)第(二)款之1中,“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为内容的有偿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的以统一供种、机耕、排灌、植保、推广种养技术、收割、田间运送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第(二)款之2中所称“科研单位”明确为隶属于各级科委系统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

  (四)第(二)款之3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免税期限,我省统一明确为免征所得税两年。

  (五)第(三)款之3中,新办企业减免税时间及减免税幅度,我省统一明确为新办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六)第(四)款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中的贫困地区,可按照我省确定的五十个贫困县掌握执行。

  (七)第(七)款中所称“安置待业人员”的概念,是指按照国家劳动部门批准正式就业的人员。

  (八)第(八)款“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幅度,我省统一确定为免征所得税。

  (九)“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之5及第四款未明确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幅度和期限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减免税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二、关于减免税管理规定

  (一)减免税报批程序。凡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以文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执行。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按企业预算级次,属于哪级财政预算收入的要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属于预算内的国有企业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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