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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颁布时间:1994-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凡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个别特殊情况难以认定的企业和组织,应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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