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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解交“以棉补粮”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新地税二字[1994]024号

颁布时间:1994-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以新财(商)字(1994)联合通知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棉补粮”基金征集办法》,现将“以棉补粮”基金提取、解交的会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 棉花收购单位提取“以棉补粮”基金时:

  借:商品采购

    贷:现金(付给棉农的棉花收购款)

    贷:其他应付款——以棉补粮基金

  (二) 棉花收购单位将“以棉补粮”基金解交当地财政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以棉补粮基金

    贷:银行存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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