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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新地税发[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2001年7月1日后,新办企业经认定符合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年度(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为准)起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2、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软件开发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自认定为软件企业年度起,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次年实际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年度发生的软件开发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该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4、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软件企业购进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含2年)。

  5、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批准,减半期内可减按劳取酬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满后至2010年前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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