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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颁布时间:1994-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内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均应在机构所在地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内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不能完整核算企业利润,并采取向总机构报帐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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