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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补充规定

新供联棉字[1994]200号

颁布时间:1994-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内贸易部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及内贸部计财司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通知精神,按照1994年5月底各地、县收购棉花的数量,1993年度每担提取0.60元棉花检验费交自治区检测中心统一使用,所提检验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各地、县级棉花收购单位接到本通知之前,1993棉花生产年度已发生列支的棉检费用,应从提取总额中扣减,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重复扣除。请棉麻系统各有收购任务的单位,于6月底前将此项检验费汇至自治区供销社联合社棉花检测中心,然后按照内贸部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各级棉花检测机构使用。返还的检验费由县级以上各检测机构单独建立帐户,专款专用,应严格按照内贸部计财司21号《通知》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请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对棉检费的提取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多提棉检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并要追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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