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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及预缴税款的处理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4]053号

颁布时间:199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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