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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国家补贴收入纳税调整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颁布时间:1995-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034号通知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便于政策上的衔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此项补贴收入属国家已经明文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人秋纳税调整的减项处理,不征收所得税;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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