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1]184号
颁布时间:2001-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l]59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对在我区设立销售分公司的其他企业,凡销售分公司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