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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9]51号

颁布时间:1999-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机关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应及时登记《税务检查情况序时登记簿》等有关资料,建立健全检查资料档案,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完善。每年年终时,要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并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年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检查工作总结要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所得税检查统计表》(附后)逐级上报,地、市地税机关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企业所得税检查汇总统计表(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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