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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65号

颁布时间:1998-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纳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鉴定为甲类企业或乙类企业的,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自行进行税收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要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四、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的,由纳税人与代理机构签定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依据与代理机构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要做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工作。对不据实申报纳税或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可调整为乙类或丙类;对鉴定为乙类或丙类的纳税人,积极改进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达到甲类标准的,可鉴定为甲类企业。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 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稽查面应在30%左右。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以及由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

  七、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汇总统计表、企业减免税项目表以及报表软盘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逐级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利用调制解调器上报或用软盘直接上报。各地布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应在每年5月25日前上报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上报外,还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情况及存在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晋税所发[1994]第39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证比暂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6]第32号)通知的要求口径办理。

  八、各地、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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