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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60号

颁布时间:2003-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促进各级国税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方式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方式实行按年度审批和一次性审批。

  (一)按年度审批。包括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

  (二)一次性审批。指除上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

  (一)适用按年度审批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二)适用一次性审批减免税的纳税人,从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格之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减免税。

  (二)要按照“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严格审查,层层把关,防止个别纳税人骗取所得税优惠。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要求完备,相关资料要求齐全。

  (四)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减免税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市、地国家税务局行使,不搞层层下放。对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蓄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并由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减免税相关资料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年度复查工作,将其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管理制度,对减免税类别、时间、减免数额进行分别登记,并附有具体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待遇的,应及时停止给予减免税。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三)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对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每年将对各地减免税情况进行抽查。

  六、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每年4月底前,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告,并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

  七、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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