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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科协系统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桂地税函发[1995]70号

颁布时间:1995-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区科学技术协会:

  你会《关于区科协系统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性服务收入减收营业税和免征所得税的报告》[科协咨字(95)05]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营业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我局无权减免。因此,对我区科协系统服务机构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能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免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的规定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执行: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现有科协系统的科技服务机构所取得的技转让相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之以下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征税。上述收入要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对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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