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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桂发[1996]15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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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大力发展企业集团。

  (三)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1、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列入全国1000户重点扶持的广西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组建的集团公司,在具备条件后,由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一些同类产品过于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把这些企业授权给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或把一些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的国家股权授给集团公司持有;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选择经营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国有资产收益留给集团公司转增公积金。企业用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通过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介入其他企业,形成特殊类型的企业集团成员,依照有关协议实施管理。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2、在同一市、县范围内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含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集团公司统一对税务部门解缴。为支持集团公司补充经营资金,从1996年起,5年内新增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集团公司,转增公积金。

  3、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一是扩大投资决策权。自治区在基建和技改总规模内,优先安排集团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承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公司,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公司自行办理的办法。二是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支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国经贸技[1995]310号)中“按当年销售收入的计划数额,预先提出3%左右的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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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集团公司兼并其他企业。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可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势国有企业和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规定执行。被兼并企业,历年亏损挂帐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其所欠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改制后5年内税务部门从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经营资金。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一般不出售,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免收变更费。原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费标准、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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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增资减债措施,优化资本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步伐……

  (二)允许国有企业出售部分产权给职工。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内部职工,由职工持股并行使股东权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职工个人股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从1996年起,要建立企业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以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税后利润的30%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加速增提的折旧资金,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取得的净收入,优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财务规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于部分机器设备还需加速折旧的,可在目前最低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再加速20%.在自补基础上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资金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返还15%~50%,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或国家股本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四)国家控股企业的国家,眼红利收入全部留在企业,年内不变,扩股前国家股红利按略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股份制企业开办以前的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从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国家股红利中列支,也可以从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开支进入成本,视同国有股红利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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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治区大集团公司、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1993年度以前的基本建设、技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属于自治区及各地政府安排的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外商或国内企业出让部分产权,变现收入用于偿还债务、补充资本金。

  (七)企业历年来未弥补的亏损,属于应由财政弥补的,由同级财政在3年内予以补足。

  (八)有污染治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从征收该企业的排污费中返还90%给企业,用于“三废”治理。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生产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5年后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增补生产经营资金。

  三、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与企业分离,以及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业[1995]184号)执行。企业要将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单位分离出去交由政府管理,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以分步实施,先分后离,在企业内部先分立,独立核算,为面向社会创造条件。凡在城区的企业 力争在5年内交由政府管理。过渡阶段的经费,由企业以1995年实际承担的经费为基数 定额补贴,并逐年递减,股份制企业从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国家股红利收入中列支。企业 自办的学校未移交政府管理前,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 业单位教育附加费返还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39号)执行。

  企业依法将富余职工分流到社会,按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劳部发[1995]113号)执行。

  (二)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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