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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238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我区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全面进行。各级税务部门要督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报纳税。

  二、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汇算清缴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各地要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重点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对纳税申报表填写、税额的计算等环节的辅导工作,以保证纳税申报的质量。对纳税人的辅导面应达到100%,此项工作应在1996年1月底以前完成

  三、严格执法,强化检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放宽和变通。对申报表的发放、收回要进行登记备案,明确责任。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度终了后45日内,纳税人必须报送纳税申报表。考虑到今年是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第一年的实际情况,我区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行汇缴申报日截止日期延至1996年2月28日。从3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进行正常检查。对纳税人不按时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四、建立申报,检查和逐级汇报制度。各地在企业申报阶段,要进行一次汇报,主要汇报汇算清缴工作的布置情况及其做法。在检查阶段,还要汇报一次,主要汇报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反映出来的问题。以上两次汇报,请各地市局分别于1996年3月10日和4月30日前上报区地力税务局。

  各地在纳税人汇算结束、自行申报纳税以后,要做好稽查工作。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正常稽查,至5户底前检查面应不少于20%.检查工作的组织以稽查部门为主,税政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五、各地在汇算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做好税源报表的统计工作。工作总结和税源统计报表在5月底以前上报区局。报表的格式按区地税局桂税发(1994)280号文件规定填报。为保证汇缴工作的完成,区地税局将制订具体办法对各地进行考评(文件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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