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二、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国有华侨农(林)场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华侨农(林)场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返还所得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同时应明确收入机关: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自治区级;收款国库;自治区金库),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返还部分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返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