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1994]223号
颁布时间:1994-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你行《关于给予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贫困县、乡信用社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请示》(桂农银报[1994]33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实行新税制后,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属于中央的税收,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决定减免。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的规定,我区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不属于国家确定的28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及不在28个贫困县范围内的贫困插花乡的信用社,应按规定从1994年起恢复征收所得税。
[区税务局桂税发(1994)340号转发]
国家确定我区二十八个重点扶贫县名单:
罗城、环江、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巴马、都安、大化、田东、平果、德保、凌云、乐业、西林、靖西、那坡、隆林、田林、天等、龙州、马山、隆安、金秀、三江、融水、忻城、龙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