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商字[1995]第66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994]财税字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广西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西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原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8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执行新税制增加税负的单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属范围的,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具体退税办法按区财政厅(94)桂财预字第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六)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报纸刊物,只限于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编印有中国标准刊号的报纸刊物。具体名单见附则。地、市、县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优惠政策的报纸、刊物,必须经当地文化、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税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包括图片)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
第四条 广西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广西电视台、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零税率。
第八条 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均适用5%的税率。
第九条 广西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仅就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073号)执行。
第十条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宣传文化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从1994年至1997年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外,各级财政可视每年度的财政状况在预算中再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也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将广西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西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合并入自治区级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一)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项目生产等事业。
(二)根据具体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办法,有偿使用要按期归还。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由各级党委宣传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成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在各级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管理小组根据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上报的具体项目,认真审核后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专款专用,年终或项目完成后,要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各级党委宣传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自治区级和地、市、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财力的增长,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宣传文化单位发展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赋予宣传文化单位经营上的自主权,逐步使宣传文化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单位。
第十五条 宣传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咀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有关单位主办的享受先征税
后退税优惠政策具体报纸、刊物名称
广西日报(区党委主办)、劳动者报(区总工会主办)、广西科技报(区科协主办)、广西教育报(区教委主办)、广西广播电视报(区广播电视厅主办)、广西民族报(壮文版)(区民委主办)、广西人口报(区计生委主办)、广西侨报(区侨办主办)、小博士报(区科协主办)、民族医药报(区民族医药研究所主办)、广西经济报(南国早报)、广西农村金融报、广西政协报(区政协主办)、广西民族报(汉文版)(区语委主办)、学术论坛(广西社科院主办)、改革与战略(广西社科联主办)、广西理论学习(区党委讲师团主办)、广西宣传(区党委宣传部主办)、广西支部生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主办)、广西经济(区政府研究室、区经济研究中心主办)、金色年华(团区委主办)、女性天地(区妇联主 办)、广西财政研究(广西财政学会、财政科研所主办)、广西会计、广西党史研究通讯 (广西党史办主办)、广西民族研究(广西民族研究所主办)、新闻潮(广西记协主办)、文史春秋(广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主办)、广西高教研究(广西高校学会)、广西教育(区教委主办)、基础教育研究(广西教育学会主办)、中学生文摘(区教委主办)、中学文科参考资料(广西教育学院主办)、中学理科参考资料(广西教育学院主办)、小学教学参考资料(广西教育学院主办)、少年优秀作文选(广西教育学院主办)、中外少年(接力出版社主办)、党纪(区纪检委主办)、广西税务(区税务局主办)、中学生理科月刊、广西社会科学(区社科联主办)、广西人大工作(区人大办公厅主办)、广西武装(广西人民武装委员会)、广西政报(区政府办公厅主办)、政策天地(区党委政研室主办)、今日广西(区党委宣传部主办)、广西党建(区党委组织部主办)、监察之声、广西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