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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救灾重建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143号

颁布时间:1996-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七月,我区部份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水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收资源税。

  二、地方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等原因使房屋毁损不堪或造成危险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投资(包括重建和局部修复性建设),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实地核实在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的原则下,在进行恢复性建设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可适用零税率。新增加部份,应照章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危房需要重建的项目投资,经城建、公安、地税部门鉴定;在不扩大原有建筑面积;不征用土地的原则下进行重建,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七、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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