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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税发[1994]309号

颁布时间:1994-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范围内,除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并入主营方面的部属工附业企业部分)所得税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及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的柳州机车车辆厂、柳州木材防腐厂的所得税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外,铁路部门所属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附件二中的企业名单系铁路主管部门提供,铁路部门(不含地方铁路部分)所属国有企业在我区有299户,如有遗漏,请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户数进行征收管理。

  三、铁路部门兴办的集体企业,按原征管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比照我区新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四、地方铁路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

  l、国税发L1994]066号

  2、铁路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6号    1994年3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铁道部系统的全部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部直属的运辅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按33%比例税率,在北京集中缴库。

  三、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工程处除外)、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一九九四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在北京缴库。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四、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和工厂,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各铁路局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直属的施工企业,以工程处或相当于工程处一级的工程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铁道部与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合资铁路,按联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铁道部系统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六、广深铁路公司所得税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

  七、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在地方缴纳所得税的,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和原缴库级次就地缴库:在“七。五”铁路大包干以 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 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八、铁道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九、铁道部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明确。

  十、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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