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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一)

桂地税发[1996]218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连同最近召开的全区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在工作安排上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时间。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对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和审核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税收政策,对不按时申报、申报不实的,要严格按(征管法)进行处罚,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四、1996年度汇算清缴稽查重点应放在税源大户、连续亏损的企业和第三产业。重点检查面应占企业户数20%以上。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的规定,1996年度我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可暂近长至1997年2月底止。

  六、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桂地税函发[1996]322号)的要求,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和书面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表,仍按《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桂税发[1994]280号)和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257号)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有关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按本《通知》所附表格及时间要求填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已近三年,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税收政策逐步完善,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根据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向征管转移”的战略部署,为了继续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和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要建立和健全汇算清缴考核办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汇缴工作的布置、进度和质量情况等,应派员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给予指导,以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应对主管所得税的人员进行普遍增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更好的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突出重点,严格审查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1996年度汇算清缴中重点审查的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项目的审查重点,应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项目上。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查重点和实施办法。

  要结合汇算清缴,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按照上述重点审查对象和重点审查项目的要求,抓住重点,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查出问题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补税的一定要补税,该罚款的一定要罚款,以增强稽查工作的威慑力。

  在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抓紧清理欠税,把该收的税款及时收上来。

  四、结合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央及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重视和强化对这些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细,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对不属于汇总纳税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均应按规定依法就地征税。按照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要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较健全的,应坚持实行查帐征收;对规定允许核定征收的,应严格控制,不允许扩大范围。

  五、继续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汇算清缴改革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组成部分,1995年度汇缴改革中,各地都选择了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度的汇缴改革,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财,继续扩大试点。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试点方案,一定要认真、扎实、细致地做好,防止改革试点走过场。鉴于纳税人办税能力不一,税务机关工作也有跟不上的情况,试点工作应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尤其对一部分财务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的国有小企业、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一般不宜纳入试点范围。1995年度汇缴改革试点企业较多或已经全面推开的地区,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采取切实措施,使税务机关的宣传、辅导,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税务稽查的质量等,都要比上一年有明显提高。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为提高报表编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总局已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进行了培训。各地要抓紧落实培训工作,切实使税源管理软件发挥其应有作用,提高报表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7年6月15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的意见;查出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有关对1996年度需要分析的主要经济指标口径,可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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