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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22号

颁布时间:1996-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1997年3月底以前对本地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各地、市于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开展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区地税局三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基本到位,征管得到加强,收入也有了稳定增长。但是,当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之一是,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册凭证是否齐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状况和利润多少,规定凡营业收入的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实额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既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引起一些纳税人的强烈反应。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国家统一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所得税。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税法、税制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规,不得随意自定变通办法。

  二、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帐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核算水平,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创造条件。

  三、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范围,规范核定征收办法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定的条件执行。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应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直接征收机关负责上报,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执行。

  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而采取的变通办法应予纠正,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一律统一划线,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做法。对一些确有必要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从严控制,原则上逐户核定, 并严格审批管理权限。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应于1996年年底以前作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应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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