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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等十部门贯彻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政劳司字[1995]15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劳动局、计委、经委、体改委、人事局、建委、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劳动部、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行)、局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一九九O年国务院第66号令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之后,又一个指导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发展的重要文件。《通知》适应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战略部署,明确劳服企业发展的方向、方针和政策措施,对我区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劳服企业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的十五年里,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主办单位的关怀、支持和扶持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国务院66号令发布以来的三年多时间里,发展更为明显。到一九九四年底止,我区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总额达到28亿多元,比一九九O年增长295%,实现利税2.4亿多元,比一九九O增长250%,有从业人员9.7万人,比一九九O年增长56.5%.十五年来,我区劳服企业共安置社会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近100万人次,实现生产经营总额和利税分别为118个亿和12个亿,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通知》的颁发体现了国家、社会充分肯定了劳服企业的贡献和历史地位,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劳服企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第三产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精神的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领会《通知》的精神,提高对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认识,支持劳服企业更好地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关转变职能服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劳服企业纳入当地发展第三产业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协调安排,并通过地方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服务公司)对其加强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局劳服企业的发展。

  三、各劳服企业的主办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务院66号令和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0]113号文,尊重并维护劳服企业的法人地位,保障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切实防止为安置富余人员而侵占劳服企业利益的情况发生。

  四、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根据《通知》精神,自治区给予劳服企业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劳服企业新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将经主办单位认定的人员情况及相应的扶持条件抄送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认定并获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按国务院66号令、国财税发(1994)001号文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4)62号文件给予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新办的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经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服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减免税照顾;大专院校新办的劳服企业,可享受校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各行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新办的劳服企业,可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乡镇新办的劳服企业,可享受乡镇企业和劳服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劳服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上,凡涉及两种优惠政策的,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种执行,但不能合并享受两种优惠政策。

  2、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是指:失业青年、五十岁以下失业人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3、劳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自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以上优惠政策,凡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凡达到规定比例减免税的,各级税务部门应按减免税期跟一次性给予审批,但在批准的减免税期间,如人员比例发生变化的,各级税务部门应按规定调整减免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在劳服企业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适当放宽。其注册资金达到最低限额70%的,可先注册登记,限期补足;其经营范围可一业为主,兼营其他;除国家规定计划调拨的产品和专控商品外,凡放开的产、商品劳服企业均可零售和批发。

  (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为安置本单位(系统)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劳服企业,不属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需要脱钩的范围。根据国务院66号令规定,主办单位派往劳服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经有干部任免权限部门审批,其身份、待遇不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四)城镇规划部门要继续支持劳服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新建场地可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场地应依法予以补偿。劳服建筑企业录用的城镇失业人员、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可作为企业主体按规定从速给予资质审批。

  (五)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自主权,允许开展对外贸易委托联营、代理业务,并积极为其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其生产、商品出口业务的发展。

  (六)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支持劳服企业开展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明晰劳服企业资产产权关系,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劳服企业资产产权界定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进行:

  1、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及其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折合资金),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界定为债权。

  2、劳服企业依照国家统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3、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4、劳服企业自筹资金,包括以借贷形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收益,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5、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6、劳服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帐反映,国家不收取资产收益。

  劳服企业的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管辖范围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可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财税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劳服企业组成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并将界定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明确产权。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劳服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劳服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对劳服企业经清产核资后界定为主办单位法人资产的,可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l、实行借贷形式,由劳服企业支付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2、实行租赁形式,由劳服企业缴纳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3、实行有偿转让,在合理作价基础上,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

  4、作为劳服企业继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的扶持条件,无偿由劳服企业在存续期间使用;

  5、其它。

  不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扶持方和被扶持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用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

  (八)银行、金融部门要在资金、信贷上择优扶持劳服企业。自治区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来源有保障,符合贷款条件的劳眼企业急需的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优先照顾。

  (九)劳服企业要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步伐,主办单位应予支持。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对现有的劳服企业提出目标,做出规划,在认真清产核资、划分归属、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劳服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实行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其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

  (十)劳服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搞活内部分配。在处理国家挂钩办法或计税工资办法。劳服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原则上按照自治区现行的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其挂钩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批。在核定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时,应根据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特点,按照“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减人减少工资总额”的原则,当年增人可按实际增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次年以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定工资总数基数;减少原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时,次年的工资基数也应相应调整。劳服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当地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予以核定。

  计税工资标准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超过部分应照章纳税。劳服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其工资原则上参照劳服企业同类人员(同岗位、同职务)工资水平确定;经济效益好,企业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对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可参照本人原工资水平适当确定;经济效益较差的劳服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可由原单位采取划拨的办法,继续发二至三年的工资。作为过渡。

  劳服企业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级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下,逐步实施。争取到1996年底,基本上在全区劳服企业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服企业要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提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提取。劳服企业安置的主办单位富余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主办单位缴纳。劳服企业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即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按国家统一考试确定和统一规定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各级人事部门和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劳服企业所需的人才在推荐和办理聘用手续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五、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给予劳服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劳服企业必须经县以上地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服务公司)认定其劳服企业性质并领取由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核发及委托各地、市劳动服务公司发放全国统一的《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证书》后,方可享受本《通知》及历年来制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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