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239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证全区税收政策的统一,本着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和适度分权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6]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部门或单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程度
(一)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间(新办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个月内、其他企业在要求减免税年度的6月份以前)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申请获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及时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原因、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及有关认定材料,连同企业减免税申请及企业上报的其它有关资料一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会计报表;
3、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复印件。
(二)特别减免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上述基本资料外,按享受减免项目不同,还需再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需报送同级(地、市、县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3、申请灾情减免税时,需报送财产损失清单,参加保险的企业还应报送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还需报送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和保险部门出具的未投保证明。
4、劳动服务就业企业,需报送安置富余人员名单和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年检合格证明。
5、民政、残联办的福利生产企业,需报送安置残疾人员名单和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年检合格证明。
6、军队生产经营单位,需报送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校办企业。
(1)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校等学校办的企业,需报送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发给的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和年检合格证明。
(2)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需报送党校批文。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县级税务分局,下同)、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乡镇股份合作企业、侨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三)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外,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监督
(一)经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的使用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等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档案的管理,做到完整、齐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终了后60日内向地(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75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做到审批和管理并重,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要监督享受减免税企业,按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减免税,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减免税照顾,追回部分或全部减免税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采用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减免税照顾的;
2、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减免税款钓;
3、不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的使用及取得经济效益情况等资料的;
4、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规定而未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
5、其他违反有关税收规定的。
(四)其他征管事项,按《征管法》办理。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