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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桂发[1996]15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有关精神,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大力发展企业集团

  (一)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对500家大中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150家产值超亿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首先实现全区计算机网络管理,跟踪监测,重点协调保障;对60多家产值接近亿元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对其中资产负债比较合理、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在信贷、技改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扶持;对效益较好,但负债偏高的企业,要多渠道增资,加大技改力度,加强企业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市场竞争力;对负债率高,生产经营困难,效益差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对高新科技产业,要给予大力扶持。

  (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标及要求。“九五”期间,在制糖、汽车、机械、化工、造纸、轻工、冶金、建材、建筑、物业、商业等行业中,把一批有名牌优势、有发展前途、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吸纳、划转、承包、授权经营等办法,尽快培育发展成为规模大、档次高、效益好、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销售收入(营业额)达1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并逐步实现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的,集农科工贸金融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从整体上提高经济结构效益、规模经营效益和科技进步效益,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发展企业集团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采取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经济手段、资产纽带及适当的行政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向大型企业集团靠拢,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配套、零部件生产专业厂。企业集团要按照 《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

  (三)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1、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列入全国1000户重点扶持的广西大型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组建的集团公司,在具备条件后,由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一些同类产品过于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把这些企业授权给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或把一些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的国家股权授给集团公司持有;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享有有资产收益权、选择经营者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国有资产收益留给集团公司转增公积金,企业用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再投资,再投资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通过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介入其他企业,形成特殊类型的企业集团成员,依照有关协议实施管理。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2、在同一市、县范围内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含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集团公司统一对税务部门解缴。为支持集团公司补充经营资金,从1996年起,5年内新增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返还集团公司,转增公积金。

  3、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一是扩大投资决策权:自治区在基建和技改总规模内,优先安排集团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于承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集团公司,可实行总规模一次审批,单项工程由集团公司自行办理的办法。二是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支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18个试点城市企业科技工作的意见》(国经贸技[1995]310号)中“按当年销售收入的计划数额,预先提出3%左右的技术开发费”的规定执行。

  4.融资筹资政策。允许具备条件的大集团公司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申办财务公司,支持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合法渠道和方式筹集发展资金,进行资金运作。

  5、赋予外贸出口权。对具备条件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优先安排向国家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支持其对外开展承包工程投标,参加出口商品投标,对外劳务输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为扶持集团向外向型发展,在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调节资金等方面实行倾斜,优先落实出口规模与出口信贷规模。简化因商务活动出国(境)的审批手续,根据需要适当增派驻外机构人员名额。

  6、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集团公司兼并其他企业。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可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势国有企业和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的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5]130号)规定执行。被兼并企业,历年亏损挂帐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其所欠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在改制后5年内税务部门从该企业征收的地方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经营资金。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一般不出售,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免收变更费。原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费标准、范围不变。

  7、富余职工分流扶持政策。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用适当的国有资产与其它投资者或本企业职工合办集体小型企业,安排富余职工。

  8、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优先保障。优先提供用电和运力,银行优先提供贷款。

  二、落实增资减债措施,优化资本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步伐

  (一)允许“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配套改革试点,由当地政府审批,可进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试点。

  (二)允许国有企业出售部分产权给职工。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部分产权出售给内部职工,由职工持股并行使股东权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职工个人股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从1996年起,要建立企业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机制。以企业自补为主,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税后利润的30%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加速增提的折旧资金,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取得的净收入,优先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资金。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财务规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于部分机器设备还需加速折旧的,可在目前最低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再加速20%.在自补基础上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1%—3%提取资金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返还15%—50%,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或国家股本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增补生产经营资金的考核和监督。

  (四)国家控股企业的国家股红利收入全部留在企业,5年内不变,扩股前国家股红利按略低于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股份制企业开办以前的离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从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国家股红利中列支,也可以从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开支进入成本,视同国有股红利进行结算。

  (五)“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优势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在上档次、上规模,从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过程中需要建设的项目,自治区将给予大力支持。

  (六)自治区大集团公司、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1993年度以前的基本建设、技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属于自治区及各地政府安排的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一次性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外商或国内企业出让部分产权,变现收入用于偿还债务、补充资本金。

  (七)企业历年来未弥补的亏损,属于应由财政弥补的,由同级财政在3年内予以补足。

  (八)有污染治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从征收该企业的排污费中返还90%给企业,用于“三废”治理。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进行生产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5年后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增补生产经营资金。

  三、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自治区大集团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与企业分离,以及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执行。企业要将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单位分离出去交由政府管理,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以分步实施,先分后离,在企业内部先分立,独立核算,为面向社会创造条件。凡在城区的企业力争在5年内交由政府管理。过渡阶段的经费,由企业以1995年实际承担的经费为基数定额补贴,并逐年递减,股份制企业从国有资产占用费或国家股红利收入中列支。企业自办的学校未移交政府管理前,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教育附加费返还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5)39号)执行。

  企业依法将富余职工分流到社会,按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113号)执行。

  (二)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三) 上面企业的改革要继续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我区的“实施办法”,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责任;加快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政府授权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由各级经贸委牵头会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外派监事会工作,推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不截留、不干预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四)努力推行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培育、规范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要素市场,进一步完善商品市场,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连锁、仓储式经营、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培育组建农工商、供产销一体化的大型商贸集团,积极开发农村潜在商品大市场。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桂政发[1996]22号),逐步扩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提高职工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各类基金的管理、运营相分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和失业、待业人员管理社会化。

  四、切实加大技改力度

  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抓好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企业要围绕市场需要,不断开发技术先进、附加值高、成本低、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要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贷款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中的比重。在技改项目安排和贷款使用上,要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扶持列入国家技改的“双加工程”项目、列入全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大公司、大集团以及“三好”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自治区级财政每年增加一定额度的财政拨款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各地、市也要适当增加财政拨款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

  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特困行业走出困境

  对煤炭、纺织、军工等有特殊困难的行业,继续执行“八五”期间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对确实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在流动资金上给予支持。自治区对煤炭行业的亏损补贴维持不变。要帮助困难企业保障其职工基本生活。

  从1996年起,对煤炭、军工、水电行业企业的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规定的政策进行一,次性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

  六、学习邯钢经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效益

  (一)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加强管理、扭亏增盈和提高效益结合起来,以深化改革促进企业管理,以加强管理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积极推广邯郸钢铁总厂“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坚持走集约化经营道路的管理经验。要把学邯钢与“创三好”活动结合起来,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科学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以节能降耗为主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制定目标成本,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实行成本否决。要强化资金预算制度和资金定额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效果。

  (二)建立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质量保证机制。要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等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一次投入产出合格率,降低不良品损失。要积极贯彻GB/T19000—IS09000系列国家标准,完善质量体系,使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要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实施名牌战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经营决策和营销管理,做好售后服务和信息工作,树立企业好形象。

  七、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一)选配好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关键在于选配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好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民主作风好、讲党性、顾大局、思想解放、观念新、改革开放意识强、懂经营管理、善于谋划决策、廉洁务实、群众拥护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5]27号)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在全区国有企业开展创“三好”竞赛的通知》 (桂经字[1995]322号)有关班子好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厂长(经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其考察、推荐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负责。厂长 (经理)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主要由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负责。

  强化对厂长(经理)的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度。厂长(经理)要支持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对不称职的厂长(经理)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撤换,就地免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要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和组织等部门要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作出计划安排。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思想。要在政治上保证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加强民主管理,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上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职工,加强对广大职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加强对广大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条件,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福利,同心同德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始终把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抓在手上,真正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紧紧依靠群众,切实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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