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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35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将应纳增值税足额缴入国库,然后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4)253号《关于同意对我区部分农口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的批复》的精神,我区森工企业(含地、市、县森工企业)不再实行所得税按核定基数定额上交的财务管理办法,从1994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因此,我区的森工企业不执行《通知》中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  财税字[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材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 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方按ZB B 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国有森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在1994年和1995年规定如下:

  1、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2、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以上纳税单位,年终一次缴纳所得税,同时对所缴纳税款超过原来承包利润基数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结算退库。具体退库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执行。

  四、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 品 名 称   序号      产  品 名 称 
  1    木材纤维板    12         活性炭 
  2    木材刨花板     13         拷胶 
  3    细木工板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 
  4    木竹片   
  5    地板块   
  6    木旋制品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本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 ,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7    水解酒精   
  8    糖醛   
  9    饲料酵母   
  10    针叶饲料   
  11    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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