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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桂发[1995]28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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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我区乡镇企业近年来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地方已经有较高的水平。但是,就全区范围来看还是处于起步价段,特别是乡(镇)村集体普遍比较弱小,相当一部分地方乡镇企业发展仍比较困难。因此,在“九五”期间,对新办的和原有的各类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及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专业公司等企业,继续执行必要的优惠税收政策。

  凡是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继续维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规定不变。

  对区内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及专业公司等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年限及比例从1995年起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办法。

  乡镇企业之间进行技术转让以及相互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人员为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有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其中到我区49个贫困县或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对乡镇企业免征“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纳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凡执行计时工资的乡村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在经济发达的市县可在20%的幅度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后可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集体企业,允许职工工资在县一级税务部门审批的计件工资含量标准内,按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对于粘土、河道沙石、石灰石(不含花岗岩、大理石)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给予减免。

  对乡村集体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作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企业的投入,不得用于消费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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