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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财农企字[1995]第51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华侨企业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及下拨给国有华侨农(林)场和国有华侨企业的经费性质的拨款及亏损补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二、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国有华侨农(林)场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华侨农(林)场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返还所得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同时应明确收入机关: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级次:自治区级;收款国库:自治区金库),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返还部分返还给企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再返还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  [94]财税字第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包括国有华侨林场(以下简称“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农场从1994年1月1日起应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政策规定。

  二、考虑到华侨农场特殊性,为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在1995年底前可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鉴于“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华侨农场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运转,对华侨农场可实行一年汇交一次(或分季预缴)所得税的办法,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94)财预字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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