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71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固定资产
盘亏报废处理暂行规定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除金融、保险集体企业外的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固定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按国家规定因技术进步需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
(三)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然能恢复性能和加工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企业转产或产品结构调整后难以转让再用的专用设备和配套建筑物;
(五)按规定其他应报废的。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计价原则: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按帐面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残料价值加上清理费用后的净损失金额计算。
(二)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按帐面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金额计算。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二)除(一)项外的其他原因报废和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年度内累计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内的,按 (一)项规定办理;累计损失在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含五万元)、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十万元以上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报县 (市)、地(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报批程序
(一)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技术部门或持证专业技术人员逐台(件)进行性能和技术参数方面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房屋建筑物的,应请城建或房管部门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逐一查明原因和责任人,做出处理后方可按程序报批。
(三)企业在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表式附后),按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企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批。
六、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未经审批自行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税前扣除。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低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处理审批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 名称 |
购买 时间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原值 |
已提 折旧 |
净值 |
预计 残值 |
保险或责 任人赔偿 |
盘亏毁损或 报废净损失 |
盘亏、毁损 报废原因 | |||||||
各 级 审 查 意 见 |
财 产 清 查 小 组 |
主办人 签 章年 月 日 |
企业负责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 |
年 月 日 |
批准机关 |
年 月 日 | |||||||||
补充资料:书面材料 份 张
注: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做帐务处理的依据;一份审批机关留存;
一份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份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