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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146号

颁布时间:1996-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经与区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就我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第一条:“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以及《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第一条:“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金融保险集体企业,下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顺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关系,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任务和重要责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结合本地的情况,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对当地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进行一次普遍调查,了解财务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当前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加强改进管理的措施,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处理暂行规定>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136号)的精神,做好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报损、亏损弥补制度的落实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帮助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使我区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此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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