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57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治区教委批准举办的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三、凡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的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