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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5]第14号

颁布时间:1995-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农垦局直属农垦企业以自治区农垦局为统一纳税人。各地、市、县级农垦企业以企业为纳税人。

  二、关于对企业实行财政返还问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94)财预字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由区农垦局和地市县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按企业隶属关系,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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