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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512

颁布时间:2004-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旅游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税字[1997]75号、国税发[1999]65号、[2000]84号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旅游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旅游事业单位应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三、旅游事业单位的门票等收入、旅游事业单位从旅游企业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按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旅游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其准予扣除的项目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五、旅游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六、旅游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的征税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七、旅游企事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都应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八、对不能按规定将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的旅游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整改,要强化税务稽查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以达到既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又规范其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目的。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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