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4]141号
颁布时间:1994-11-26 09:17:3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通知》第二条“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在国务院确定的经济特区内的联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税率。“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是指: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营企业经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照顾和适用两档优惠税率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联营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率。
2.为便于理解《通知》第四条关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具体计算问题,现举例说明:
某企业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捐赠额为1万元。
(1)调整所得额:200,000+10,000=210,000(元)
(2)按照3%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210,000×3%=6,3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0-6,300=203,700(元)
如果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3.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年限,仍按原北京市税务局税二(1994)46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四十八项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