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6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6]142号

颁布时间:2006-09-30 11:10:2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集团成员企业收取2006年度管理费的报告》(赣建司财文[2006]2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11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公司收入总额,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