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税函[2006]132号
颁布时间:2006-05-17 11:04:07.000 发文单位: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税源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了解重点税源的经营变动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做好收入的分析报告,切实有效地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对列入总局《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前十位的企业,各单位要按总局要求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各单位请于5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上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以及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以EXCEL格式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邮箱)。
三、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上报工作。按总局、省局的要求,各单位要将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和收入分析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分析上报工作。有关表格(以EXCEL格式)和书面分析报告(以WORD格式)在总局规定的上报时间提前4天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邮箱)。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