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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0号

颁布时间:2006-11-30 10:46:28.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为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表样见附件)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包括2006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6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具体是: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实行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按新的申报软件程序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新申报表。

  二、申报备案事项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由纳税人自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也通过年度纳税申报的方式实现备案,不再单独报送备案材料。具体备案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明细情况如下:

  1、弥补亏损:填报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填报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3、广告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填报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坏账准备:填报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附表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

  6、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填报附表十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

  7、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填报附表十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附表十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

  9、搬迁改造补偿收入:填报附表十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三、需要明确的填报和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的正确填报,在新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基础上,对新申报表中特殊项目填报和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共计26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对不适用或没有涉及内容的附表可不填报。

  2、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规定,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4、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5、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以及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发生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等,要单独计算所得,并作为“其他所得”并入到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与第51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出现重复,在总局政策未调整前,暂填报第7行;第21行“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因只有税基优惠,没有减免税优惠,暂不填列。

  10、《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6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纳税人适用10%等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税率,应按税率差将其换算为享受的减免税额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相关项目中填报反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5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只能是33%或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1、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项目。

  12、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口径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即在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差额可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2行“本年结余额”中反映,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1、民政福利企业”中。

  15、除适用15%税率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季(月)度预缴申报时,应按截止到当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 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几点要求

  1、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启用新申报表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保证新申报表的顺利启用。

  2、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启用新申报表的各项工作,对启用新申报表所面临的问题要有充分的准备和有效的解决措施。在做好内部培训,保证税务人员能辅导、会填报新申报表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让每一个纳税人都能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管理规定,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正确填报新申报表,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要全面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新申报表,必须严格区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或只填报申报表主表,不填报附表或申报表内容项目填报不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公式审核错误等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责令改正。

  4、要及时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并向纳税人发放新申报表,在启用新申报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窗口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录机工作将另行通知明确。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略)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略)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略)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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