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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豫国税发[2006]314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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