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5]499号
颁布时间:1995-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因此,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附后),一律就其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此通知。
附: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
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名单
1、省地矿局第一地质队(南京)
2、省地矿局第二地质队(常州溧阳)
3、省地矿局第四地质队(苏州)
4、省地矿局第五地质队(徐州)
5、省地矿局第六地质队(连云港东海)
6、省地质测绘院(南京)
7、省工程物理勘察院(南京)
8、省中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南京)
9、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镇江)
10、省岩土工程公司(南京)
11、省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南京)
12、省地质矿产技术经济信息所(南京)
13、省地矿局测试应用研究所(南京)
14、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南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