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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5]37号

颁布时间:199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8号《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规定的有关森工企业、林场、苗圃减免税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应按我局宁地税二发[1994]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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